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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甄某某酒后驾驶冀**号轿车,沿京昆高速引线由东向西行驶到**村西路口东侧处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甄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甄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对甄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检察官助理:徐健

202064




附:

    1、被告人甄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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