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山西省古交市**街道办**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甄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7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兴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敬老院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由张某某驾驶的晋A****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碰撞,造成被告人甄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甄某某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83.48mg/100ml。经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侦查阶段,被告人甄某某与对方车主于某某达成事故和解处理协议,得到对方车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和解处理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查获经过;2.张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83.48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志刚
检察官助理:冯雪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住山西省古交市**街道办**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一百零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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