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1970********,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县,现住吉林省敦化市**乡**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06月13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4月06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9月0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翰章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4日07时38分许,被告人甄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敦化市翰章乡四人班村村口道路上时,被执勤民警检查,经对被告人甄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其结果为253mg/100ml,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甄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81.87 mg/100ml。
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甄某某坦白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当事人车辆照片、仪表盘照片、车辆检斤照片、称重单、情况证明、当事人抽血照片、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凭证照片、返还物品凭证、刑事判决书;
(二)证人张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甄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五)执法光盘一张;
(六)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 英
检察官助理: 王翰达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敦化市**乡***村;
2.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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