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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5时9分,被告人甄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唐县团贾线由南向北行使到团贾线18公里处时,见交警查车后掉头逃跑,后被交警拦截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97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勇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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