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5时9分,被告人甄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唐县团贾线由南向北行使到团贾线18公里处时,见交警查车后掉头逃跑,后被交警拦截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97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孟建勇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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