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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于兴山县**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甄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号(悬挂其他车辆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山县**镇**路**房出发,沿高阳大道向后河小区方向行驶,行至古夫镇中心幼儿园附近时,见有民警执勤遂调头准备逃离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送检的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社

    区,联系电话1397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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