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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338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9********,汉族,高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庄**号楼**单元**室,住址**,无工作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甄某某醉酒后驾驶鲁******的小型轿车,沿济宁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车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济宁医学院附院进行抽血检验,被告人甄某某下车后逃跑,多次拨打电话未接通,未能进行抽血检验。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甄某某与事故当事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甄某某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报案自首;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122接处警单、驾驶证及行驶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在抽血检验时逃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未作责任认定),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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