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03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1时许,甄某某醉酒驾驶粤S5V****号小型轿车途径东莞市凤岗永盛大街君临尚品酒店对面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S7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甄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又回到现场接受交警调查。经鉴定,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09mg/100mL。经交警认定,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20年8月12日,甄某某赔偿王某某38888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驾驶证等书证及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甄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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