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镇**村**区**号,因醉酒驾驶,拒不配合执勤民警检查,于2019年8月25日被安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于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2时15分,被告人甄某某驾驶冀F521YV号小型轿车沿安国市药华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药城大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查获后被告人甄某某拒绝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当日23时21分由安国市中医院强制抽血。经鉴定,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河北省安国市石佛镇甄庄村吉祥区43号;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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