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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3日15时许,被告人甄某某驾驶套用了其他机动车号牌为冀A6****(原车牌冀A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郭庄路口-10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5.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英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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