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2019年8月7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费县公安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甄某某在未取得A2驾驶证的情况下,将临沭县**镇**村村民张某A2驾驶证中的照片替换成本人照片并使用。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甄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费县**镇**路**处,向执勤人员出示其变造的A2驾驶证时被执勤人员查获。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甄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费县公安局大田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加英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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