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3********,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门***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左右,被执行人甄某某、张某某经营的玻璃加工厂开始在受害人闫某处批发玻璃原片,至2017年1月份被执行人甄某某、张某某欠闫某玻璃货款97万余元,经受害人多次催要,甄某某、张某某拒不偿还,后受害人将其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之后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经调查,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环节之后,被告人甄某某在梁园区清凉寺大道北头生产经营的世玻玻璃厂却正常经营,后甄某某、张某某虽陆续偿还给申请人闫某本金387100元,仍剩余585606元本金尚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闫某陈述;3、被告人甄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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