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开版)_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住**路**号**楼**,2015年12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6日晚上22时许,王某甲及朋友刘某某、关某某、王某乙一同去长治市**小区**区**号楼**单元**户被告人甄某某家中找其子甄某甲商谈王某甲之子王某乙被人殴打的事情,期间甄某某和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两人互相殴打。甄某某用拳头打向刘某某脸部,至其鼻梁骨骨折,后两人厮打至**小区院内被人拉开。

2014年1月8日经长治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02)公鉴(伤检)字[2013]303号)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鼻损伤属轻伤。

甄某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刘某某,对刘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等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进军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散页材料贰页。

4.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