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6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分场**社区,现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赖雨峰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甄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甄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登陆被害人刘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后,分多次盗取涉案款项共计389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甄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还38912元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数据光盘3个;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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