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乡**村,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到2020年,被告人甄某某以考驾驶证报名、包过为由骗取潘某某3500元、骗取周某某3500元,骗取孟某某2000元,骗取刘某某2100元,骗取李某甲2700元,骗取苏某某2700元,骗取甄某甲5500元,骗取李某乙11000元(2019年12月2日退还1000元)。上述骗取赃款共31000元,甄某某全部挥霍。甄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甄某某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收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陈述:潘某某、周某某、孟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苏某某、甄某甲、李某乙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甄某某的讯问笔录;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崔 群 茹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