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鸿发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甄某某通过事先微信联系和收款的方式,于2020年7月15日19时许,在开平市簕冲桥头附近以350元的价格将重0.3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李某甲(另案处理);同日23时许,其再次在相同地点以400元的价格将重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谭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司徒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5.物证(照片);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8.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秀媚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 涉案物品:手机1台、粤JX5****摩托车1辆(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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