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甄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4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城区**店**,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城区**店**员(阳泉市河边街商场退休职工),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乙,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城区**店**员,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阳泉市城区**号**)。2014年6月因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行政罚款200元;2014年10月因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行政罚款500元;2018年8月因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行政罚款200元。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乡**村**号。2011年8月因卖淫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3日,追缴非法所得100元;2012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间,被告人甄某甲在本市城区德胜东街登记成立阳泉市城区**店,由其妻子、被告人程某甲负责具体经营,并雇佣程某甲的妹妹、被告人程某乙与程某甲共同经营管理。2012年5月间,在本市城区德胜东街成立以甄某甲儿子甄某乙担任**的阳泉市城区**招待所,亦由程某甲、程某乙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店成立以来,程某甲、程某乙招募、引诱、容留多名失足妇女,长期在旅店内进行卖淫活动,**招待所开业后,程某甲、程某乙又安排在有住宿客人要求时,联系在**店等候的失足妇女到**招待所进行卖淫活动,在卖淫人员的嫖资中抽取10元到150元不等的费用。期间**店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及郑某某(另案处理)、**招待所雇佣黄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吧台担任服务员,除进行正常的吧台经营活动外,还为到旅店和招待所的客人联系安排失足妇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负责监管失足妇女在获取嫖资后将给旅店的抽成以现金或者扫码支付的形式上交旅店。经营期间,甄某甲、程某甲、程某乙勾结驻地派出所的协勤人员,在公安机关清查时为其通风报信,并以恐吓、威胁方式控制进行卖淫活动的失足妇女,要求她们在公安机关打击时隐瞒事实,不牵连旅店经营者,致使公安机关多次发现**店有卖淫嫖娼行为时,仅以服务员或者卖淫嫖娼人员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理,直至2019年8月,公安机关将该犯罪团伙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甲、程某甲在经营**店、**招待所期间,以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期间雇佣被告人程某乙参与进行经营管理,并雇佣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卖淫活动提供服务,被告人甄某甲、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乙、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充当管理、服务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乙、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甄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弓鸿馨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甄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五册,物证记账本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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