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甲、陈某甲、甄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甄某甲、陈某甲、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6月25日,被告人甄某甲在台山市**镇**村**号1其住家内,先后3次容留甄某乙、陈某甲吸食和注射毒品海洛因。
2020年6月26日至7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台山市**镇**村**号其住家内,先后3次容留甄某甲、甄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3次容留陈某乙、庄某某、陈某森吸食和注射毒品海洛因。
2020年7月3日至7月7日,被告人甄某乙在台山市**镇**村**号其住家内,先后5次容留甄某甲、陈某甲吸食和注射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甄某甲、陈某甲、甄某乙在台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甄某甲、陈某甲、甄某乙的供述。
2、证人庄某某、陈某乙、甄某丙、朱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5、勘验笔录。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甄某甲、陈某甲、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甲、陈某甲、甄某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甲、陈某甲、甄某乙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甲、陈某甲、甄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甲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甄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峰
检察官助理:李秀芳
2020年12月1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被告人甄某甲、陈某甲、甄某乙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七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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