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甄某甲,曾用名甄某乙,甄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乡**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务工。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甄某甲驾驶冀TJ****号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与育才街路口西行100米附近,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甄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3.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甄某甲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联系电话:1350318****;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