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10月24日被强制戒毒,同年11月9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甄某甲先后多次容留吴某某、甄某乙、梁某某、庞某某等人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巷**号其家中客厅,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8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甄某甲容留甄某乙等三人在其家中客厅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甄某甲容留吴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甄某甲容留甄某乙在其家中客厅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9月7日6时许,被告人甄某甲容留吴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甄某甲容留甄某乙和“阿平”在其家中客厅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甄某甲容留梁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甄某甲容留庞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吸食“冰毒”一次;同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甄某甲再次容留庞某某、梁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甄某甲容留梁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9月12日至10月26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甄某甲、吴某某、甄某乙、梁某某、庞某某。经尿液检测,上述五人均对甲基安非他命—冰毒类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某、甄某乙、梁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甄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甲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邝敏群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巷**号;
2.案卷材料3册及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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