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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甄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枣强县****村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无业,2017年9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枣强县公安局警告,2018年11月13因殴打他人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7月11日因辱骂他人被枣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河北省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甄某甲因缺钱花,便产生以可以帮人办事等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甄某甲从其姐夫张某甲处得知张某甲的同事即被害人孙某某、董某某两人家属想办理教师入编,甄某甲在明知自己无法办理该事项的情况下依然向其姐夫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张某甲信以为真便向孙某某、董某某透露甄某甲能够帮人办理教师入编的信息,孙某某、董某某遂按照甄某甲的要求向其分别转账人民币5万元和6万元,之后甄某甲又以办理入编还需打点为由再次骗取孙某某1万元,同时以能够帮助董某某家人迁移党政关系为由骗取董某某1.5万元,甄某甲从被害人孙某某、董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13.5万元。被告人将该款项大部分用于自己花销。至2019年底孙某某、董某某见甄某甲长时间无法办成教师入编后表示不办了并多次索要钱款,甄某甲又谎称教育局放假、疫情期间不上班为由推脱不给至今。案发后,被告人甄某甲将上述款项退还被害人孙某某、董某某。

2.2020年7月17日早上5点左右,被害人李某某因自己的半挂货车私自改装被枣强县交警大队依法查扣,李某某为尽快要出车辆,便托朋友顾某某找关系,想花钱将自己的车辆要回,于是顾某某联系到被告人甄某甲。甄某甲在明知自己无能力要出车的情况下,称可以把车弄出但需要送礼打点关系,后甄某甲以送购物卡打点为名向李某某索要1000元,之后又以要把车弄出来还需要钱打点为由再次索要1.5万元,所得欠款甄某甲均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甄某甲将该款项退还被害人李某某。

3.2019年7月,被告人甄某甲在明知自己没能力为他人办理转学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教育局有人,能使被害人宋某某的孩子转入衡水市**街小学上学、使被害人张某乙的孩子转入衡水市**小学上学、使被害人卢某某的孩子转入衡水市**中学上学,宋某某、张某乙、卢某某信以为真后,甄某甲以办事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向宋某某索要9000元,向张某乙索要5000元,向卢某某索要4万元,所得钱款均用于个人消费,在宋某某、张某乙、卢某某询问孩子什么时候能上学时,甄某甲均以事情正在办理为由多次拖延至今,在卢某某提出不办转学了要求退钱时,甄某甲又以钱已给关系打点了,关系没退给他为名拖延不给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退赃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

2.书证: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转账截图、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支付宝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张某甲、甄某乙、顾某某、屈某某、张某丙、甄某丙、周某某、张某丁、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张某乙、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的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可星

检察官助理:万晓东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甄某甲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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