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甄秉坤,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秉坤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甄秉坤前往本市和平区**道**号楼**门**号被害人林某某住所,虚构其借车办事、近日归还的事实,隐瞒其无力清偿曹某某债务的真相,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4.2万元),并将该车质押给其债权人曹某某,后被告人甄秉坤欲筹款归还曹某某欠款赎回该车未果,遂逃匿。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将被告人甄秉坤抓获归案。赃物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2.证人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登记证书、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扣押清单等书证;
5.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
6.被告人甄秉坤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秉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秉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甄秉坤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颉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甄秉坤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及补充材料二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