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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道明、王强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甄道明,男,197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被告人甄道明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09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9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甄道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30日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8********,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强曾因吸毒,于2011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5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被告人王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 年8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二创,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乡**村**组。被告人马二创曾因抢夺罪,于2003年8月20日被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10月6日被河南省禹州市小吕派出所行政拘留。被告人马二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 年8月3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指定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后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被告人甄道明、王强、马二创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12月20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日、4月15日将案件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14日将案件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自2019年1月21日、4月1日、6月1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强以贩卖为目的,通过被告人马二创联系被告人甄道明欲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8年8月25日下午,三被告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旺客公寓经共谋商议后,由被告人甄道明在广州市白云区百信广场附近的一辆汽车内将冰毒交给被告人马二创,再由马二创返回旺客公寓内将冰毒交给王强,期间,被告人王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毒资人民币32000元。2018 年8月27日,被告人王强携带藏有冰毒的棕色行李箱,从广州市白云区乘坐大巴返回南通,次日在南通汽车客运东站出站口被当场抓获,在其行李箱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袋,经称重为85.28克。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63.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甄道明、王强、马二创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民航记录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甄道明、王强、马二创的供述与辩解;

4.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

5. 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结论;

6. 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道明、马二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毒品数量大;被告人王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王强、马二创在贩卖毒品犯罪中是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甄道明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薇薇

2019626

附:

    1. 被告人甄道明、王强、马二创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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