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甘佳豪,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佳豪、吴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甘佳豪、吴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其内部分工为甘佳豪、陈某某负责实施盗窃,吴某某负责盗窃后寻找门路销售。甘佳豪、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9日在**街道办**路**巷**号、2020年3月12日在**街道**路**号门前、2020年3月13日在**街道办**路**巷**号门前盗窃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6.98元),后吴某某销售盗窃所得的摩托车。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红色女装摩托车一部,现已发还被害人游某某。
2020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于惠阳区**街道办**路**巷**号**房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同日于惠阳区**街道办**路**巷**号门前将被告人甘佳豪抓获归案;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甘佳豪、吴某某、陈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佳豪、吴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甘佳豪系累犯,吴某某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运强
检察官助理:陈敬团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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