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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兴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甘兴,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81987********,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镇**村**街**队**号。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兴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兴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甘兴于2020年4月10日21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498号江南新村公交车站,盗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小米9 8G+128G 幻彩紫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28元)。得手后,被告人甘兴将所盗手机以人民币550元销赃。

次日,被告人甘兴被抓获,民警循线缴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20528

附:

1、被告人甘兴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2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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