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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千元、李林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甘千元,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林,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2009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千元、李林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甘千元伙同被告人李林预谋共同盗窃,两人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马家寺菜市,先后扒窃被害人汤某某天蓝色oppoA91型手机一部,被害人康某某宝蓝色红米手机一部;被害人赵某某黑色华为9plus手机一部,被害人苏某某粉色oppoA57型手机一部。经双流区物价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1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千元、李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千元、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千元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甘千元、李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甘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林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萍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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