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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华平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6********,汉族,文盲,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甘某某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朱昌街上的欣荣手机专卖店内,趁被害人曾某某不注意时将曾某某放置于店内沙发上的一部价值1286元的OPPO 牌手机盗走。

1.物证:OPPO 牌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曾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甘某某的指认;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昌海

检察官助理:罗昌敏

2020年7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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