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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国勇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甘国勇,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组,住四川省崇州市****东区**单元**楼。2014年5月1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2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国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下午15时30分,被告人甘国勇在崇州市崇阳街道恒昌格兰郡小区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200元钱的冰毒。

2018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甘国勇在崇州市崇阳街道学府街小学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200元钱的冰毒。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甘国勇在崇州市崇阳街道学府街小学附近向吸毒人员甘某某贩卖200元钱的冰毒。两天后,被告人甘国勇再次在该地点向吸毒人员甘某某贩卖200元钱的冰毒。

2019年3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甘国勇在其位于崇州市崇阳街道西河大道锦绣天居甘国勇的房间内向吸毒人员钟某某贩卖500元钱的冰毒。201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甘国勇再次在该地点向吸毒人员钟某某贩卖300元钱的冰毒。

2019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甘国勇让邓某某(已判决)帮助自己贩卖冰毒。2019年3月22日,邓某某在崇州市崇阳街道土而奇超市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200元钱的冰毒。2019年3月24日18时许,邓某某在崇州市崇阳街道早觉街菜市场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200元钱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国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国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甘国勇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四册及诉讼文书。

3.提讯证一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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