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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坤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甘坤,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村委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坤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7年11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甘坤与被害人甘某某同是**光学(惠州)有限公司的工人,2017年2月两人相识后一起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村**公寓**房同居,期间双方发生感情纠纷,同年9月下旬甘某某独自搬到外面居住。同年10月4日17时许,甘坤找到住在惠阳区**街道办**村**楼**房的甘某某,在该房内二人又因感情发生争吵,甘坤抓住被害人甘某某的头部朝墙面碰撞致其头部流血,后对甘某某扼颈、用毛巾捂嘴巴,见其不会挣扎后,拿了甘某某的手机逃离现场,甘某某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在头部受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的基础上,被他人捂嘴、扼颈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次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将被告人甘坤抓获归案,缴获的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坤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8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甘坤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碟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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