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王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太平,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街**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4日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玲、甘太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玲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内,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刘某甲、青某某、刘某乙。
1、2019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玲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以微信支付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约0.15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玲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以微信支付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约0.15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玲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楼道间,以微信支付150元的价格,卖给青某某约0.15克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玲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约0.2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9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玲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约0.15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19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玲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约0.15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路“**”火锅店,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刘某丙、夏某某、梁某某、黄某某。
1、2019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丙约0.15克甲基苯丙胺。
2、2019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丙约0.15克甲基苯丙胺。
3、2019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丙约0.15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以微信支付170元的价格,卖给夏某某约0.17克甲基苯丙胺。
5、2019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以微信支付170元的价格,卖给夏某某约0.17克甲基苯丙胺。
6、2019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以微信支付200元的价格,卖给夏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
7、2019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0.1克甲基苯丙胺。
8、2019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0.15克甲基苯丙胺。
9、2019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火锅店,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0.15克甲基苯丙胺。
10、2019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火锅店,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0.1克甲基苯丙胺。
11、2019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0.15克甲基苯丙胺。
12、2019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甘太平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约0.15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另查明,2019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玲、甘太平被抓获归案。随后,民警从被告人王玲的住处搜出甲基苯丙胺净重6.8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玲、甘太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玲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宾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玲、甘太平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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