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银金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甘德炜,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9********,汉族,大专文化,银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2017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7日监视居住,2018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虎,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2017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7日监视居住,2018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德炜、郭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甘德炜、郭虎在陶某某(在逃)的授意下,注册成立了银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郭虎,股东为被告人甘德炜,公司实际控制、负责人为陶某某。公司成立后二被告人及陶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承诺支付投资人高额收益为利诱,采取口口相传、集屮授课的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发展投资者,并与其签订《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在香港“第一金”和香港“第一金汇”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交易及公司运营、支付利息。案发后,被告人甘德炜、郭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银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吸收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司法审计:
银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成立,未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吸收投资和投资理财业务。截止2017年1月1日,**公司账户(中国银行1060********)余额为0。2013年9月29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向社会45人吸收投资2615.8843.00元,累计返还1841.3292.71元,尚未偿还774.5550.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投资合同等书证;
2.被告人甘德炜、郭虎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德炜、郭虎成立银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承诺支付高额收益为利诱,采取口口相传、集屮授课的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发展投资者,吸收投资2615.8843.00元,累计返还资金1841.3292.71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甘德炜、郭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虓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甘德炜、郭虎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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