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甘志红,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200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0月1日释放。因本案,经原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志红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叙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收案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关的诉讼权利,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2019年12月25日将全案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案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甘志红与王某某(同案,已判)共谋贩卖毒品,因无资金,未果。同月,一绰号叫“明某某”的男子叫甘志红帮其联系购买毒品。甘志红通过王某某联系到毒品卖家后,“明某某”交给甘志红20万元购买毒品款,并承诺事成后给其10万元报酬。2014年7月21日,甘志红携该20万元毒品款,与王某某驾驶租借的云F*****黑色丰田轿车前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18万元的价格从一缅甸人处购买得三块毒品麻古后回到玉溪市。22日9时许,王某某驾驶云F*****车至玉溪市**宾馆门口,甘志红携所购毒品上车,并交给王某某一小包毒品,随后由王某某驾车前往重庆。当二人行至宜水高速公路冠英收费站时,被例行检查的公安民警挡获。当场从王某某裤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从该车副驾驶座位下的手提袋中查获毒品可疑物3块。经当面称量,净重共1670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片剂。王某某被当场抓获,甘志红借机逃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志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取高额报酬,购买、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7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甘志红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运输毒品犯罪中,甘志红起主要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甘志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云云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甘志红现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四册,光碟二盘;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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