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甘昌团,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甘运坤,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昌团、甘某甲、甘运坤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初的一天14 时许,同案犯甘当民带领被告人甘昌团、甘运坤、甘某甲、甘运效、甘运川等及**村**队部分村民约20多人前往海口市美兰区**镇**项目**期工地阻拦施工,同案犯甘当民当众推倒长约2米的铁皮围墙。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15 时许,在**项目部办公室,同案犯甘当民带领被告人甘昌团、同案犯甘运效等人以村民拦路、阻拦施工为要挟,向被害人林某甲、吴某某索要土方工程项目;2018年8月初的一天,被害人林某甲、吴某某不同意给土方工程项目,被迫承诺等工程完工便给同案犯甘当民、被告人甘昌团等100 万人民币,同时要求保证其本人及村民不再阻拦施工、阻拦工程车。2018年8月中旬,因同案犯甘当民提出的100万元分配方案被其他成员否决。同案犯甘亚发便主动带头出面与被告人甘昌团、甘运坤、甘某甲、甘运效、甘某乙、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川、林亚全等成员在**茶艺馆经过多次商议后,决定组织**队村民到工地阻拦施工让开发商重新谈判工程款分配事宜。2018年9月3日15时,为索取钱财,同案犯甘亚发带头组织被告人甘昌团驾驶1辆小轿车,被告人甘运坤、甘某甲、甘运效、甘某乙、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川及村民等二十多人驾驶6、7辆电动车堵在**项目南门出口,阻拦工程车的正常运输,造成该项目土方停工。9 月4 日10 时,同案犯甘当民、甘亚发带领被告人甘昌团、甘运坤、甘某甲及甘运效、甘某乙、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川、林亚全等队委和多名村民来到**项目部,以阻拦项目施工为威胁恐吓手段,向**项目土方的承包商林某甲和吴某某敲诈勒索100万元:其中以赞助款名义给**村**队70万元,分二次汇款,先一次性支付50万元,另20万元承诺工程完工后再支付;另外再以协调费名义给**队5万元;被害人被迫同意并与以上被告人签订了《赞助款说明》,同时还承诺工程完工后支付给甘当民25万元。当日,吴某某通过微信向甘亚发转账2万元,林某甲又向甘运效支付现金3 万元;**队收到该5万元后向被害人出具了《收据》。被告人甘亚发等人将2万元用于宴请参与堵路的**和村民,另3万元用于**队10名**平分,除甘亚发外,其余被告人林亚全、甘昌团、甘运效、甘某甲、甘某乙、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坤等人每人分得3000元。2018年9月7日,林某甲向甘亚发工商银行账户转账50 万元,该50万用于全村人集体私分。其中被告人甘昌团分得8500元、甘运坤分得11900元、甘某甲分得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甘昌团、甘某甲、甘运坤及同案犯甘亚发、甘运效、甘某乙、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川向公安机关退还其个人非法所得。
2.2018年11月1日10时许至18时许,被告人甘昌团组织带领被告人甘某甲、甘运坤、甘运效、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镇**项目工地一条土路上阻拦2辆工程车往外运输沙土。2018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甘昌团组织带领被告人甘某甲、甘运坤、甘运效、林新凯、林亚全及**队四五名村民共十多人来到**项目位于南渡江边堆放沙的荒地,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威胁**挖机工人陈某甲用挖机将沙子装给叫来的运输车上,其中林亚全用拖拉机拉带四车沙用于盖房子,被告人甘昌团、甘运坤、甘运效拉一辆十轮卡车沙子变卖后获利3000元后平分。经价格鉴定,造成被害人的坡砂灭失的经济损失为3839元。
被告人甘某甲于2019年7月8日投案自首,被告人甘昌团、甘运坤于2019年7月10日投案自首,以上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前科证明、赞助款说明、赞助款分配表、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和收据截图等书证。
2.证人 郑某某、林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吴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甘当民、甘亚发、甘运效、甘某乙、甘昌平、林新凯、甘运锋、甘运川、林亚全的供述。
5.被告人甘昌团、甘运坤、甘某甲的供述。
6.提取笔录与提取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
7.一张载有手机视频片断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昌团、甘某甲、甘运坤受同案犯甘当民、甘亚发组织领导伙同他人多次煽动村民堵路阻拦工地施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00万,其中既遂数额55万元,未遂数额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文红、倪承山
检 察 官 助 理:杨世锋
2019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甘昌团、甘某甲、甘运坤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涉案物品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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