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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果亮盗窃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甘果亮,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农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22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于201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果亮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甘果亮在汩罗市、湘阴县实施盗窃作案三次,窃取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20元。

1.2020年8月22日22时许,甘果亮伙同他人来到汩罗市**路**号附近一楼梯间通道,盗得被害人徐某某的光速牌GS125-30K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300元。

2.2020年9月4日14时许,甘果亮来到湘阴县**镇**村**组陈某某租住房,在卧室内盗得被害人陈某某OPPOA9X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40元;

3.2020年9月5日凌晨,甘果亮来到湘阴县**镇**镇一桌球室内,盗得被害人邵某某OPPOA11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80元。

2020年9月5日,甘果亮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匡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甘果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勘验等笔录;7.监控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果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果亮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甘果亮在第一笔共同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甘果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甘果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果亮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玥希

检察官助理:焦宇翔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果亮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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