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甘某,绰号“梦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93********,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无业,户籍地靖安县**镇**道**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靖安县**花园**栋**单元**室。2015年8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靖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甘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甘某让吸毒人员舒某某住在其位于靖安县**花园**栋**单元**室的家中一个星期,期间,被告人甘某让舒某某帮忙带小孩,甘某提供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注射六次,分三天注射,早晚各一次。
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甘某从2019年4月至5月向吸毒人员舒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9次,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507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9日17时25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甘某。
2、2019年4月9日17时50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甘某。
3、2019年4月9日21时50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268元给被告人甘某。
4、2019年4月10日0时29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甘某。
5、2019年4月10日13时46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甘某。
6、2019年4月11日7时43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90元给被告人甘某。
7、2019年4月11日11时58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270元给被告人甘某。
8、2019年4月11日19时58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190元给被告人甘某。
9、2019年4月12日12时37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95元给被告人甘某。
10、2019年4月12日17时33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甘某。
11、2019年4月13日12时57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甘某。
12、2019年4月13日23时56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甘某。
13、2019年4月14日13时47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资300元给被告人甘某。
14、2019年4月17日13时23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380元给被告人甘某。
15、2019年4月21日15时14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285元给被告人甘某。
16、2019年4月22日16时58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甘某。
17、2019年4月22日20时13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甘某。
18、2019年5月21日9时41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甘某。
19、2O19年5月21日10时16分,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舒某某,舒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甘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等物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检查、现场指认、辨认笔录;4.(宜)公(司)鉴(化)字[2019]267号鉴定意见;5.证人舒某某、刘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甘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容留他人在家中注射毒品海洛因6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19次,收取毒资5078元,案发时在甘某身上搜到毒品海洛因6.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犯二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易华清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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