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1号
被告单位:河池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L2KD46Q,单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路**号**栋**单元**楼,法定代表人甘某某。
被告人甘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家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2018年8月4日主动到河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 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71963********,大学文化,家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2018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西河池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河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河池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甘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甘某某、吴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成立河池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年8月份起,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甘某某和吴某某二人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募集资金用于公司投资,于是**公司在没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投资人与**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一般约定由**公司接受投资人的投资款项,用于投资香港百丽贵金属、银河有限公司、太浩有限公司(CPT)、英国交易平台(GTC)柏森资本市场等投资理财平台中的国际黄金、白银、原油、外汇投资,投资人可从**公司获得每月6%-10%不等的投资收益。后因经营不善,**公司在上述平台账户已基本亏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公司非法吸收投资人数77人,其中公司**7人,投资金额为230.2万元人民币,目前有101.11万元投资无法收回;其他社会投资人70人,投资金额为1073.6万元,目前有719.6万元投资无法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池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303.8万元,并造成820.71万元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河池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甘某某、董事长吴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阮星
2019年5月27日
1、被告人甘某某、吴某某现关押在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十五册、侦查卷一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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