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甘某某,绰号“草皮”,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无业,家住上高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4月27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无业,家住上高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4月28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转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周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甘某某在其租住的上高县商城小区的民房内,容留周某乙、蔡某某、戴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此多次进行卖淫,同时以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工资安排被告人周某甲在此负责收钱、结账等日常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周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甘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甲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甘某某、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甘某某、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毅
检察官助理:朱余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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