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56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樟树市**街道**村**组 **号附**号, 案发前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街道**村**号**号,案发前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因案件无法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于2020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财物或者单独盗窃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共同盗窃事实
(1)2020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86区丽晶国际小区大门口,趁小区门口放置快递、外卖的区域无人看守之机,盗窃两份外卖快餐后逃离案发现场。
(2)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再次来到丽晶国际小区大门口,趁小区门口放置快递、外卖的区域无人看守之机,盗窃被害人伍某某1个快递包裹(内有1套T恤吊带裙套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元)、被害人韩某某1个快递包裹(内有2份中草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9元)、被害人陈某甲1个快递包裹(内有1双运动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元)后逃离案发现场。
(3)2020年4月1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沃尔玛商场二楼,盗窃1双女式运动鞋(标签价格人民币99元)后逃离案发现场。
2.被告人甘某某单独盗窃事实
2020年3月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途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地铁一号线坪洲地铁站A出入口公厕时,趁无人之机,盗窃该公厕旁边工具房内1把铝合金材质的折叠梯子后逃离案发现场。后甘某某将该折叠梯子变卖得赃款人民币42元。
3.被告人彭某某单独盗窃事实
2020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湖路大仟里商场负一楼 “6IXTY8IGHT”内衣店,趁店员不注意之机,盗窃该店内1件白色文胸(标签价格129元)、1件军绿色文胸(标签价格159元)后逃离案发现场。随后彭某某又来到该商场二楼VEAOMODA 服装店,欲盗窃该店内绿色翠花连衣裙1件(标签价格799元)时被店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5月3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赃物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网络购物记录及商品小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卓某某、伍某某、韩某某、陈某甲、李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或者单独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美华
检察官助理:刘 健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3册,光盘5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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