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6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村**号。因吸毒及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3月17日被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行为,于2012年5月11日被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猥亵他人,于2018年4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甘某某、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结识同案人“赵某某”(身份未明,未归案)后发展为网恋关系。期间,同案人“赵某某”自称系赌博网站技术人员,以其可以利用网站技术漏洞能够在赌博网站投注赚钱,引诱被害人马某某在其设置的赌博账号中(网址:**.COM,账号:ZZJ213518,密码147258)充值投注。同年9月29日至30日期间,被害人马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工业区**幢**楼**电子厂内,先后按同案人“赵某某”的指示,向上述赌博账号关联的银行账号充值人民币35万元,其中人民币30万元直接进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开户名徐某某,账号622848005981******,开户行:武汉**支行)。
同年10月1日,被害人马某某发现受骗遂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龙珠派出所报警,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随即通过工作平台对上述徐某某账户予以冻结止付。同日,被告人甘某某、徐某某与同案人“江哥”(身份未明,未归案)到湖北省武汉市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点取款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上述徐某某账户被汕头市刑侦专线冻结。被告人甘某某、徐某某遂将账户绑定的银行卡挂失后补卡并修改密码,并于同年10月6日至7日期间,利用补发新卡在武汉市中国农业银行多个营业点取现人民币25万元后交予同案人“江哥”,剩余款项则通过网银操作转至其它账户,其中人民币1万元被转至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开户名:徐某某,账号:6217995200276******)、人民币30377元被转至被告人甘某某的湖北农信行账户中(开户名:甘某某,账号:6214832733******)。得手后,被告人徐某某随即将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销户。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获利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甘某某获利人民币7000元。现被告人甘某某、徐某某已经主动将其获利所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马某某。
同年11月11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虎泉地铁站口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同年11月13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区抓获被告人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表一个、手机一部、行驶证一张、身份证一张、戒指一枚、现金120元、银行卡六张、电动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平面示意图、被害人马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网银交易记录、被告人徐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相关银行业务凭证、被告人徐某某、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
3.证人肖某某、袁某某证言及辨认;
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6.检查笔录、相关图片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徐某某明知或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结伙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玉莹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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