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甘某某、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社区**号**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组**号。武汉楚天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桥**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李某某、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岳某某、甘某某伙同曾某某 (另案处理)、张某某(已判刑),于2018 年4 月底在本市武昌区民主路**号舞蹈教室内,招募何某某、曾某某(均已判刑)为赌场荷官,提供赌博设备,利用互联网连接境外赌博网站(诚信在线),开设赌场,进行“百家乐”赌博。被告人李某某系赌场股东参与分红和赌博;被告人岳某某负责招揽客源及赌场管理;被告人甘某某负责赌场收钱、兑换筹码以及兑换现金。

2018年5月9日21时许,公安民警将正在上述地点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的吕某某等7人(均已行政处罚)当场抓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3900元、POS机一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筹码若干等。

被告人甘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岳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9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岳某某、甘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书证;4、证人杨某某、朱某某、夏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的证言;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及辩认笔录;6、被告人甘某某、李某某、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辩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李某某、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岳某某、甘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10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岳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甘某某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骞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岳某某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换押证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