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司机。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30日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王**村**区**号,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9月27日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许,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娄某某、李某某和唐山市交警支队环城路交警大队民警马某某、辅警冯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唐胥路与国丰大街交叉口东侧联合执法时,发现被告人甘某某所有的冀BQ****(司机刑某某)和冀BZ****(司机周某某)两辆大货车疑似超载,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要求两车司机将车辆开往治超站接受检测,刑某某给甘某某打电话后,被告人甘某某和董某某赶到现场,拒不配合执法,并指使司机将两辆大车上装的废墟强行卸载后开走。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甘某某和董某某采取推搡、拖拽等方式将正在执法的李某某强行从冀BQ****大车驾驶室内拽出,致使李某某跌摔在地上,造成腰部外伤、左髋外伤。
另查明,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甘某某、董某某赔偿李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李某某对甘某某、董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材料、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收条、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娄某某、马某某、冯某某、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甘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伤情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董某某明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仍以暴力方法阻扰、撕扯执法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有犯罪前科,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凯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被告人甘某某、董某某的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3.侦查卷宗两册和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