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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邱某某等五人诈骗、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71号

告人甘某某,曾用名,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204********103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区**路**栋**号。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30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区**路**小区别墅**栋,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42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里**号,2007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611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72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2015年6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邱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被告人甘某某经夏某某(在逃)介绍替被害人杨某某调查其前男友刘某某的情况,认为杨某某容易被骗,遂以调查收集刘某某信息需要差旅费、佣金、购买监听软件为幌子,至2018年4月,骗得杨某某五次给付人民币共计15789元。2018年8月,以去深圳查找刘某某信息需要差旅费为由,甘某某和夏某某合谋骗得杨某某从夏某某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甘某某分得8000元、夏某某分得2000元。

2、2018年9月23日,被害人杨某某无力支付费用后,被告人甘某某伙同夏某某纠集被告人邱某某、陈某某,采取“套路贷”的方式骗取杨某某钱财,四人凑款人民币6万元,以邱某某的名义借给杨某某,并即时从中骗走“抽水费”18000元(甘某某、夏某某从中各分得6000元,邱某某、陈某某各从中分得3000元)、“车费饭钱”2000元,还以归还夏某某前次“借款”为由要走10000元。约定因此次借贷尚欠甘某某“手续费”4000元和按2%计取六万元的利息。

3、2018年10月被害人杨某某无力偿还“套路贷”的6万元,被告人甘某某、邱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左某某伙同夏某某、朱某甲、李某某、吕某某(四人均在逃)再次谋划“套路贷”方式进行诈骗。2018年10月28日晚,朱某甲、邱某某、甘某某与杨某某见面提出,以朱某甲的名义借给杨某某人民币15万元,收取30%的“抽水费”、5%的手续费、2%的月息。在凑不够15万元情况下,众人商定以要求杨某某归还6万元及其“点费”、虚假走账的“套路”制造15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流水,于是由朱某甲先转账58000元到杨某某帐户上,以归还之前6万元债务为由,要杨某某从中取出57700元交给朱某甲,朱某甲存入自己账上后再转付92300元到杨某某账户,形成了共转账借给杨某某15万元的虚假流水。即时以收取“抽水费、手续费”为由骗得杨某某52500元,以归还之前6万元债务为借口,由杨某某分别转账给甘某某和夏某某28000元和24000元,杨某某借款15万元实际借得仅剩300元。

4、2018年12月,被害人杨某某无力偿还虚增金额的“套路贷”15万元,被告人甘某某、邱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左某某伙同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吕某某(四人均在逃)通谋后,四次采取威胁、骚扰家人等(软)暴力手段,到长沙杨某某住处追讨。2018年12月初,邱某某、钟某某、朱某乙等四人窜至长沙**苑**居**房杨某某家恐吓追讨,骚扰其父母;2018年12月20日下午,甘某某、邱某某、陈某某、左某某、钟某某伙、朱某乙、李某某、吕某某8人窜至长沙市**路**停车场**栋**房杨某某母亲住处,以发威胁视频、安装GPS定位器、在家门用油漆喷写“还钱”等软暴力恐吓追讨;2019年1月5日下午,甘某某、邱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四人窜至长沙市**路**停车场**栋**房杨某某母亲住处,以破坏门口摄像头、在家门用油漆喷写“还钱”、电话骚扰家人等(软)暴力恐吓追讨;2019年2月24日下午,甘某某、邱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四人窜至长沙市**路**园的地下停车场对杨某某及其母亲恐吓追讨。

2018年12月21日,被害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甘某某、邱某某、钟某某,同日,邱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与现实表现证明、前科材料、线索来源以及抓获经过、拘留证、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单、杨某某家门口被泼油漆“还钱”的现场照片、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物证书证;2.证人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甘某某、邱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对参与作案人员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邱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套路贷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多次以威胁和软暴力的方式强行追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邱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五人均一人犯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左某某在缓刑考验其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邱某某具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青山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邱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左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_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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