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郜某某、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甘某某在本市武侯区**国际**栋**楼**号利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成都**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并担任实际控制人,伙同被告人郜某某、齐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先后招募李某乙、叶某某、袁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唐某甲、张某某、李某丙、蒋某某(均已判决)为司机,有组织的在成都至西昌高速路段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收取司机每人3000-10000元不等的加盟费,每月收取1500-2000元不等的管理费。
偷逃过路费方式为:司机载客从成都周边收费站通过ETC通道入站沿京昆高速向西昌行驶,入站后将ETC卡拆除,郜某某在靠近西昌收费站处带领司机从施工便道下高速抵达西昌。司机配客后通过人工通道领取人工卡从西昌收费站入站,抵近成都收费站前重新安装ETC卡,通过ETC通道缴纳少量过路费或以跟车闯杆方式偷逃过路费。其中,甘某某作为负责人管理公司和加盟司机,收取加盟费、服务管理费,传授或者授意其他司机传授偷逃高速过路费方法;郜某某负责在高速路段西昌**附近带加盟司机从施工便道下高速绕过西昌收费站抵达西昌,每次收取加盟司机50元好处费;李某甲主要负责在西昌客运站揽客配客,并将其自有的川W*****东风汽车交由蒋某某驾驶逃费,于2019年3月离开公司。齐某某前期驾驶川AX****汽车在成都至西昌高速路段偷逃过路费牟利,2019年2月下旬以后负责为公司招募加盟司机并收取介绍费,并将其号牌为川KL****蓝色的比亚迪宋轿车交由李某乙驾驶逃费。据统计,2018年1月,川AX****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1986.2元;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川KL****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26421.3元。目前,齐某某补缴8002元, 还有20405.5元没有补缴。
具体情况如下:
1.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李某乙经朋友介绍成为公司加盟司机,缴纳10000元的加盟费,并每月缴纳1500元的管理费,在甘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李某乙先后驾驶自己所有的川A7****白色本田轿车、齐某某所有的川KL****蓝色的比亚迪宋轿车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经统计,川A7****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34315.5元。案发后,李某乙补缴34315.5元。
2.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叶戈峰经甘某某同意成为公司加盟司机,缴纳3000元的加盟费并每月缴纳1500元的管理费。叶戈峰驾驶租赁的川A3****白色捷达在甘某某等帮助下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经统计,川A3****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6106元。案发后,叶戈峰已经全部补缴。
3.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李某丙经他人介绍成为公司加盟司机,缴纳5000元的加盟费和每月2000元的管理费,在甘某某等人帮助下驾驶自有的川AH****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2019年3月李某丙退出公司,在李某甲协助下继续偷逃过路费。经统计,川AH****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50616元,其中2018年月10月至2019年2月,共计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22900.6元;2019年3月到2019年7月,共计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27715.4元。案发后,李某丙已经全部补缴。
4.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蒋某某经朋友介绍成为加盟司机,缴纳了5000元的加盟费,驾驶李某甲所有的川W*****黑色的东风580车,在甘某某等人帮助下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2019年3月蒋某某退出公司,在李某甲协助下继续偷逃过路费。经统计,川W*****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35544元,其中2018年月10月至2019年2月,共计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15387.35元;2019年3月到2019年7月,共计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20156.65元。案发后,蒋某某已经全部补缴。
5.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吴某某通过网络广告成为公司加盟司机,缴纳3000元加盟费和每月1500元的管理费,驾驶自有的川A****R起亚汽车在甘某某等帮助下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经统计,川A****R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18605元。案发后,吴某某已经全部补缴。
6.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张某某经朋友介绍成为公司加盟司机,缴纳5000元的加盟费和每月2000元的管理费,驾驶自有的川A1****东风580七座车,在甘某某等帮助下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经统计,川A1****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8225.7元。案发后,张怀渝已经全部补缴。
7.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何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成为公司加盟司机,缴纳5000元盟费和每月2000元的管理费,驾驶自有的川AN****银灰色的别克GL8汽车,在甘某某等人帮助下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经统计,川AN****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13128.3元。案发后,何某某已经全部补缴。
8.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唐某甲经甘某某同意成为公司加盟司机,缴纳3000元的加盟费和每月1500元的管理费,驾驶其妻所有的川KT****红色的荣威汽车,在甘某某等人帮助下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经统计,川KT****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 19997元。案发后,唐某甲已经全部补缴。
9.2018年5月底,被告人甘某某与袁某某共同购买川A0****白色东风小型客车并于同年7月上旬至9月10日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甘某某传授袁某某前述逃费方式。2019年9月,袁某某将上述车辆自占份额转让给甘某某,后甘某某继续指使他人驾驶川A0****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经统计,川A0****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共计31943.2元;2018年7月上旬至9月10日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5830元。案发后,袁某某补缴过路费5830元。目前,还有26113.2元没有补缴。
10.2018年,被告人甘某某与潘某某、唐某乙等人共同出资以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川A4****、川A****Y、川AG****东风580汽车,后潘某某等人将自占份额转让给甘某某,甘某某指使他人驾驶上述汽车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案发后,甘某某让其亲属代为补缴过路费共计83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郜某某、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ETC卡和人工卡交替使用的方式隐瞒车辆真实行驶路程或闯关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郜某某、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值班律师执业证据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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