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家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园区**村**组)。被告人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日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甘某某2020年3月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甘某某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甘某某经老乡叶某某介绍与圣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络后,在南通、南京两地使用自己身份证件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总计5套,以总计人民币3000元价格卖给圣某某,后上述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工商注册登记表及注册资料、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平台信息打印件等书证;
2.证人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
检察官助理:梁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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