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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买卖国机关证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栗县金山镇******号,现江西省上栗县金山镇******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易某某(另案处理)邀集被告人甘某某用其身份证注册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号、信用卡等物卖给他人,并承诺每卖一套支付1000元甘某某,甘某某同意。2020年2月至3月期间,甘某某在易某某的指导和帮助下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萍乡市优**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建*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号、信用卡等物交给易某某,甘某某共获利2000元。经查,萍乡市建*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的对公帐号(尾号1199)被用于电信诈骗收账及转账。

2020年9月17日,民警到甘某某家中要其家属劝其自首。同年9月21日,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信息、企业投资方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

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办案说明、归案说明、甘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吸毒人员详细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截图、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甘某某系吸毒人员,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买卖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号、信用卡等物用于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蔼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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