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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E*****轻型普通货车,沿内黄县**镇**村西第一条南北街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将步行的被害人秦某某撞倒致伤,造成被害人秦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系机动车撞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甘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甘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抢救伤者,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甘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谷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申俊红

检察员:申淑玲

(院印)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近亲属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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