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屏南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面包车从屏南城关往甘棠乡梨坪村方向行驶,途经G235线1338KM+215M路段时,碰撞未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郑某乙,致郑某乙头部等处受伤。同月8日,被害人郑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郑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死亡。
2020年4月22日经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乙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日,被告人甘某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检察官助理:吴林涛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屏南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86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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