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屏南县,住福建省宁化县**街**号**花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驾驶闽G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清流县余朋乡往宁化县方向行驶,行经清流县国道356线389km+850m路段超车时,与相向行驶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闽G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死亡及两车损坏的后果。经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系发生事故后因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甘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由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陈某乙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由被告人甘某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二张、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陈某甲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晓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化县**街**号**花园,联系电话:1505900****。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