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排**号楼**单元**楼,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陕A****6”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电子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618”所门前人行横道处时,适逢被害人帅某某由北向南横过人行道,被告人甘某某观察不周、制动不当,致使车辆摔倒,并与被害人帅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事发后,被告人甘某某拨打“120”将被害人送至陕西康复医院,并在医院打电话报警,随后公安民警在陕西康复医院将其抓获。2019年12月7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帅某某经陕西康复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帅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于2020年1月2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帅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意见,车辆鉴定意见;
3.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家属霍卫花与被害人家属杜某甲、杜某乙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晔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具结书一份;
3、监管函已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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