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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401980********,汉族,专科毕业,保定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的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莲池区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与朝阳路交叉口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含量检测仪器检测,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5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甘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42.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综合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表、现场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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