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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 198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8******,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固镇县**大队辅警,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号,现住:固镇县****庄。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甘某某在固镇县**镇**街“**”饮酒,后驾驶皖C**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固镇县**镇**超市地下停车场驶出,沿固镇县**镇**路、**路行驶至**路与**路交口西侧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7月16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甘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7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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